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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法院竞争垄断十大典型案例—第8例

发布时间 : 2023-09-14 14:04:36

浏览 : 515

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

(2019)京73民终3789号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某网络技术公司系新浪微博的运营方,为消费者提供基于用户关系的社交媒体平台。上诉人某软件公司通过运营的网页版鹰击系统和安卓手机端鹰击应用为其用户提供微博数据服务,具体包括获取、存储、展示和分析微博平台数据,并形成数据分析报告。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擅自获取、存储、展示和使用微博平台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微博平台数据可以分为公开和非公开数据,对于公开数据,可以通过网络爬虫等自动化程序获取并进行二次利用,对于非公开数据,只有在采取合法正当手段的情况下方可获取。本案中,在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合作关系,且不能证明采用的技术手段具备合法正当性的情况下,能够合理推定上诉人利用了技术手段破坏或绕开了被上诉人所设定的访问权限,从而获取微博平台非公开数据。上诉人获取、存储、展示和使用微博平台数据的行为,干扰了微博平台的正常运行,给被上诉人增加了经营成本,并影响被上诉人对外授权并获得相关收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28万元。

【典型意义】

数据抓取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键在于抓取数据的性质和抓取数据的方法是否正当。平台的数据可分为公开数据和设置访问权限的非公开数据。对于平台的公开数据,基于互联互通的精神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他经营者搜集、利用此类数据。但是对于已经设置访问权限的非公开数据,经营者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抓取和存储的行为本质上利用了技术手段破坏或者绕开平台所设置的访问权限,此种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本案的判决进一步明确了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边界,完善了平台经济和数字领域竞争法的适用规则,进一步推动平台竞争治理的法治化。(清华大学 张晨颖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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